“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们在社会上的关系往往与利益挂钩,尤其是金钱上面的往来,朋友有难,伸出援助之手本是一件感人的事情。
但如果欠钱的一方不还钱,不仅会伤了双方的和气,甚至可能会导致双方反目成仇。
北京的田先生就遭受了这样的困扰,事情的起因是田先生帮朋友王先生还了2千多万的外债,王先生也是承诺将自己的30亩地上物转让给田先生。
双方觉得尚可,也签署了相关的协议。但等到田先生帮王先生还完这笔钱后,却迟迟没有等到王先生的还款。
王先生也是拒不承认协议,无奈之下,田先生只好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这背后到底有多曲折,法院是如何惩罚田先生的?这些都令人好奇。
«——【·案情回顾·】——»
一、朋友有难,出手相助
人们常说,欠钱的是大爷,这句话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这不,北京房山区的田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好心却不讨好的事情。
田先生有一个生意上的朋友王先生,王先生在北京开了一家公司。
在王先生的经营下,公司业绩蒸蒸日上,有不少老板都来找他合作谈生意,王先生也是举杯相邀,结交了不少生意场上的朋友。
但疫情的到来,让王先生的公司的生意一落千丈。
疫情期间,由于“封控”政策的实行,王先生公司的产品一直卖不出去,公司的大幅度亏损让王先生陷入了困境。
王先生未支付员工的工资和公司的物业费,还有因合约作废而需要赔偿的违约金,一共欠下了2千多万的债务。
此时的王先生不再风光,没有了以前的那种自信、豪气,而是一个接一个的电话向他生意场上的那些朋友寻求帮助。
同样,还是俗话说的好,“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当一个人好的时候、风光无限的时候,大家都来巴结他,但是当一个人落难时,大家都避而远之。
王先生的朋友得知王先生的困境,并没有伸出援助之手,而是纷纷沉默。
毕竟2千多万不是一个小数目,王先生的朋友首先考虑的肯定是自己的利益,借2千多万风险太大,便找了各种理由,拒绝了王先生的请求。
王先生眼看借不到钱,几乎都要放弃了,但突然想到自己还有一个朋友,田先生,便想着再试试运气。
王先生向田先生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并表达了自己想问田先生借钱的想法。
王先生本以为田先生会拒绝,但没想到田先生答应得很干脆,很快,王先生便收到了田先生的2千多万转账。
王先生十分感动,作为抵押,王先生将自己名下的30亩地上物转让给田先生,同时,双方也签署了协议。
二、欠债不还,法庭相见
在田先生的慷慨解囊下,王先生很快渡过了难关,公司也逐渐有了起色。
但是王先生好像并没有要还钱的意思,面对田先生只口不提一个钱字,同时,承诺的30亩地上物,也未按协议由田先生支配。
田先生眼看这样不行,自己明明是好心,怎么到最后却成了受害的一方。
但田先生还是想着王先生毕竟也算是自己的朋友,撕破脸总是不太好,便继续尝试着与王先生沟通,但是王先生是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
王先生这种拒绝还钱,拒绝沟通的态度让田先生很是苦恼,没有办法,为了得到自己应有的钱财,田先生便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经过房山法院的查明,王某与田某签署的协议书真实有效,田某替王某还清了2千多万的债务,该协议书具有以物抵债的性质。
经过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房山区的30亩地上物交付给田某。
但王先生却不愿意了,甚至不服法院的判决,便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但是没能如王先生的愿。
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请求。
面对法院的驳回,王先生十分气愤,于是便想倒打一耙。
本身不还钱的行为已经很无赖了,没想到王先生干出了更无耻的事情。
王先生甚至打出了“套路贷强迫交易田xx害我”的口号,把无赖的样子展现的淋漓尽致。
田先生说:“在协商中,从3月份开始,王xx就应该将每月20万元的房租交给我。”
但这一协定,王先生并未履行。
田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没有办法,田先生只好第二次寻求法院的帮助,这一次,法院没有惯着王先生,对他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王先生名下的两套房子被法院进行强制腾退。
三、大快人心的判决
面对法官的强制执行,王先生却装作一副无辜的样子。
王先生对法官说,他明明是被别人坑了,为什么要收他的房子。
面对王先生的冥顽不灵,法官也是直言已经给了王先生足够的时间去腾退,现在是属于强制执行。
王先生也说出了不认可法官的执行的惊人言论。
不过,法官并不理睬王先生的反对,只是告诉他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随后,法官便开始组织起对王先生房子的腾退工作。
完成一处后,法官们又来到王先生的另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似乎还未装修完备,但里面依然有人居住,房屋内的桌子上摆满了各种生活用品。
此处是一块宿舍楼,居住的基本都是王先生公司的员工和退休职工。
面对需要搬出宿舍楼的要求,居住在里面的人们十分气愤。
有个老人称自己当时花二十万元买了这里的房子,现在王某却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自己十分气愤。
法院的工作人员也是向老人解释了相关原因,老人也是表示自己找到房子,就会尽快搬离。
面对王某不负责任、不守信用的行为,却让另外的人为他的行为承受代价,自己却不敢出来承担。
但法律终究会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法院对王某的处罚也是让田先生拿回了自己应有的财产。
«——【·以案释法·】——»
一、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王先生与田先生签署的协议是双方自愿的,田先生替王先生还清了债务,王先生就有义务按照协议的内容,将30亩地上物给田先生。
但王先生却拒绝还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违背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法院有权依法对他进行处罚。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两者都属于自然人,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所以双方需要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签订的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第237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包括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应的债权证据并提交申请书等。第207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本案中的关键,田王双方签订了协议,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王某不还钱侵犯了田先生的权益,田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可以要求强制执行。
«——【·结语·】——»
人无信而不立,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就无法在这个社会立足。
王某因自己的一己私欲,想要拒绝还钱,这不仅侵犯了田先生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自己的诚信,让人们看到他是一个不守信用的人,这样,不仅以后没人敢帮他,甚至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公司形象,别人便不敢与王先生的公司合作,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所以,对待任何人任何事,我们都需要信守承诺,遵守约定,如果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我们也需要学会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让法律惩治那些不守信用,违背诚信原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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