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反赔钱!河南信阳,一老汉散步时捡到2万元,一女子称是失主并将钱领走。岂料,几天后一男子找到老汉,称自己才是真失主,还要求老汉还钱,遭拒后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网友纷纷感叹:比窦娥还冤!
(来源:中国广播网)
老董漫步在城市的小公园里,阳光透过树叶洒在他的脸上,温暖而宁静。
突然间,他的脚下发现了一个包裹,仔细一看,竟然是一个装有两万元现金的小包。
除了钱,包里还有一张赵姓男子的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取款证明。老董心头一跳,他知道这可不是一般的包裹。
顿时,一种使命感涌上心头,他决定得找到失主。
老董迅速沿着刚刚的行走轨迹四处寻找,路过公园的角落、小巷子和商店,但始终没有找到任何有关失主的线索。
就在他感到有些无助时,一位中年妇女急匆匆地走了过来。
"请问您是不是捡到一个包裹?" 妇女焦急地问道。
"是的,我捡到了一个包裹。请问您是失主吗?"老董礼貌地问道。
妇女松了口气,眼中露出喜悦之色,"是的,是我丈夫的钱,我们刚刚取出来准备给他看病的。谢谢您,真是救命之恩啊!"
老董看着那位中年妇女焦急的眼神,心中涌起一股同情之情。她一直在苦苦哀求,声音带着无助和担忧。
"这位女士,我明白您的担心,这是您丈夫的医疗费,现在还给您。"老董真诚地说道。
妇女听到这番话,眼泪顿时夺眶而出,感激地抓住老董的手。"谢谢您,真的太谢谢您了!这可是救了我们一家的命啊!"
老董轻轻拍了拍妇女的手,微笑着说:"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希望您的丈夫早日康复。"
妇女接过钱包,满脸感激之色。她连声道谢,表达着对老董善举的感激之情。
然而,老董拒绝了她递过来的感谢费,坚持认为这只是他尽到的一份本分。
"这点钱对我来说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您的丈夫能够康复。"老董微笑着拒绝。
妇女感慨地点点头,转身匆匆离去。老董目送着她的背影,心中充满了对人间温暖的感慨。
他觉得自己做了一件好事,尽管并没有详细核对妇女的身份,但他相信自己的直觉。或许这正是他所信奉的善良和助人为乐的体现。
然而,两天后,事情变得扑朔迷离。一位姓叫赵的男子找到了老董,出示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取款证明复印件。
老董瞬间愣住了,心中涌现出无数个问号。他清楚地记得,他给的包裹是交给了一个中年妇女,而不是这位赵先生。
"这不可能!我昨天才把这钱还给一个妇女,她的丈夫正在看病。"老董心有余悸地回忆着。
赵先生的脸色沉下来,"你确定没有搞错吗?这可是我的2万元啊!"
老董顿时意识到自己可能被欺骗了。他立刻将实情告诉了赵先生,说明当时的情况。
然而,赵先生听罢却怒气冲天,要求老董赔偿他2万元。
"你捡到了我的钱,却给了别人,这是你的责任!"赵先生愤怒地说道。
老董冷静地解释着,"我并不是故意的,我是被误导了。而且,我没有核对对方的身份就交出了钱。"
赵先生不肯听,一怒之下竟然将老董告上了法庭。整个诉讼过程中,赵先生一直强调老董的失职,而老董则坚持自己是出于善意,被骗得一无所知。
那么,从法律上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此事呢?
1、中年妇女冒领2万元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该妇女在此事件中的行为可能涉及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非自己的过错所受到的利益,应当返还他人。”
在这种情况下,妇女虽然是在诚恳地声称自己是失主,但由于她并非事实上的失主,她获得的利益属于非因自己过错所得。
同时,妇女也可能面临《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
如果她故意冒领并知晓自己不是失主,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欺诈取财。不过,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法庭的审判和证据确凿。
2、老董没有核实身份就将钱给了妇女,该行为该如何认定?
老董拾得2万元钱后,由于捡到物品上有失主的身份证,他在未仔细核对身份的情况下将钱交给了中年妇女。
这种行为涉及到《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即“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给失主。失主要支付拾得人的必要支出。”由于老董未仔细核对身份,存在一定的过错。
3、赵先生要求老董赔偿2万元是否合理?
失主赵先生也有一定过错,因为他在保管财物时失误导致财务丢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责任减轻或者免除。”
赵先生作为失主,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财物丢失,也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老董承担全部2万元也是不合理的。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老董在捡到钱后未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就草率地将钱交给他人,存在过错。
但考虑到弘扬拾金不昧的社会风尚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老董赔偿赵先生损失2000元。
建议大家拾得遗失物后应立即寻找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并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智,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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