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超过70万元的驼奶粉,由于商家标价失误,最终以1700元被消费者购买。然后,商家选择拒绝发货,并仅提供退款处理。
消费者不买账,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商家继续交付商品。
因一时疏忽标错商品价格,而被精明的消费者钻了空子,使得自己将要面临巨大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会怎么判?商家是否需要为自己的失误买单?
«——【·案情回顾·】——»
2021年的一天下午,王某正在家里无聊地刷着手机,突然看到微信群里有人发了一个链接,说是某电商平台上有一款驼奶粉的特价商品,只要2元就可以买到3罐。
王某一看,觉得这太划算了,马上点开了链接。
链接打开后,王某看到了商品的详情页。这是一款驼奶粉,一罐奶粉是300克,但价格却显示为2元,而且还有免运费的服务。
王某心中暗喜,他猜测这很有可能是商家标错了价格,或者是想以低价清空库存。
这款驼奶粉的单罐售价接近300元,因为驼奶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
他觉得自己简直是幸运之神眷顾,遇到了天大的好事。
激动之下,他迅速将这个限时优惠链接转发给了他的好友们,并迫不及待地告诉他们要抓住这个机会,立即下单购买。
同时,他自己也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按钮,一次性购买了850件商品,支付了1700元的货款。
王某心跳加速,满怀期待地等待着所购买的商品送达。
他想象着将来自己和家人朋友能够分享这些珍贵而有益健康的驼奶粉,提升生活品质的同时享受健康福利。
他还计划将这些驼奶粉转手卖出去,以赚取可观的差价。这个突如其来的好运让他感到无比兴奋和满足,仿佛置身于一个美梦般的世界。
王某怀揣着满心欢喜等待着收到货物。他时不时地焦急地刷新订单状态,希望能够及时了解物流信息的更新。
然而,令他失望的是,物流信息一直停滞不前,直到两天后才做了更新。
王某打开物流信息一看,心头一震。这些奶粉竟然是分别从三个不同地址进行发货的!
而且更令他惊讶的是,当他仔细看订单物流信息时,竟已显示签收状态。
王先生纳闷地看着信息显示,自己明明没有收到货,怎么可能会签收呢?
王某心中涌起一股不安的感觉,想要联系了卖家寻求解释。
他随即就打开了电商平台的客服页面,想要咨询一下商品的配送情况。他点击了“咨询客服”的按钮。王某在对话框里迅速输入了自己的问题,并且发送了消息过去。
客服很快回复了王某,可在查询了王某的交易订单信息后却表示:“亲爱的顾客,非常抱歉,你的订单是一个异常订单,我们无法为你发货。我们已经帮你申请了退款,请你查收一下。”
王某瞪大了双眼,震惊地看着屏幕上客服的回复。愤怒在他心中迅速燃起,他觉得自己被商家欺骗了。
他握紧拳头,咬牙切齿地回复道:“什么叫异常订单?我已经付了钱,你们也发了发货通知,怎么能说不发货就不发货?这简直是荒唐!我要求你们立即补发商品,或者按照合同价值赔偿我!”
他的语气带着无法抑制的愤怒和不满,仿佛要把所有的愤懑都倾泻而出。
客服看到王某的回复,感到很为难和尴尬。
她说:“亲爱的顾客,请你冷静一下。我们并没有欺骗你,这是一个系统错误。我们在上传商品信息时,忘记了加上价格单位。实际上,这款驼奶粉的价格是2元/克,而不是2元/罐。我们无法承担这么大的损失,请你理解一下。”
王某听了客服的解释,更加气愤和不服气。
他说:“系统错误?那是你们自己的问题,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只按照商品页面显示的价格和数量购买的商品,并且成功提交了订单。
这就构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你们有义务履行合同,并交付商品。我不接受退款,请你们立即补发商品!
客服看到王某的回复,感到很无奈和无力。
她说:“亲,请你不要再纠缠这个问题了。我们已经向平台申请了退款,并且已经得到了平台的同意和支持。
平台认为这是一个无效的交易,并且已经取消了订单。请你查收一下你的账户,退款已经到账了。”
王某捏紧了手机,眉头紧锁地看着屏幕上显示的客服回复。
他感到不甘心,委屈涌上心头,嘴角微微抽搐着。
他愤懑地回复道:“平台同意和支持?那是你们串通好的吧?你们根本没有尊重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你们就是欺诈和违约!这样的服务态度简直太过分了!
我不会就这么算了!我会去法院起诉你们,让法律来裁决这一切!”
客服却表示说:“亲,请你不要再说这些无理的话了。
我们没有欺诈和违约,我们只是出了一个失误,并且已经及时纠正了。我们也没有串通平台,平台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平台规则来处理的。
如果你要去法院起诉我们,我们也会积极应对,并且保留追究你恶意下单的权利。
请你三思而后行。”
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王某关闭了客服页面,他决定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他深知法律的力量,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迫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对方继续交付商品。
经过一审和二审,结果都是一样的,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法院认为,王某在平台上已经成功下单该商品,买卖合同在双方的确认下已经有效成立。
商家未按约定向收货地址发货,也未参加诉讼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即便由于商家自己的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双方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商家交付商品。
商家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被告浙江某公司上诉认为,王某利用该公司在网络平台测试的产品链接,大批量恶意下单,不属于正常的购物行为。
并且表示当时已经和王某进行协商退款处理,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被告浙江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下单的链接为测试链接,也不能证明王某愿意接受退款的处理。
因此,涉案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浙江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一、商家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发布了商品信息,并显示了商品的名称、图片、说明、价格等内容。
这些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商家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因此,商家的行为构成了要约。
消费者在看到商品信息后,点击了购买按钮,并支付了货款。这些行为表明了消费者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了承诺。
由于承诺通知已经到达商家,并且商家也发出了发货通知,说明承诺已经生效。
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显知道对方不能履行其主要义务或者已经违反其主要义务;
(3)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商家在收到消费者的承诺通知后,并没有及时发出撤销通知,而是选择了发货通知,并且虚假地显示商品已经签收。
这些行为表明商家已经接受了消费者的承诺,并且放弃了撤销权。
此外,商家也没有证明存在上述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商家无权撤销合同。
«——【·结语·】——»
这是一桩因商家失误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作为电商平台上的商家,要仔细核对商品信息,避免因价格失误而陷入麻烦。
同时,也需要提醒消费者,要理性行使权利,不要滥用法律,也不要贪小便宜而忘了正义。
只有双方都诚信合作,才能达成公平、合理、有效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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