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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难看?呼和浩特税务机关因“上世纪漏税罚民企1亿元”成被告|公安|呼市|稽查局|税务局|企业追缴税款|税务处理决定书|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欧洲杯足彩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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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虎

“当初的政策是以房养路,企业投入了近4000万元。政府现在不认账了,取消了税收优惠政策,那企业投入的这近4000万元去哪了?二十多年前的4000万放现在是什么概念?”

11月3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税行政诉讼案。这已是该案的第二次开庭,双方代理人的交锋“火药味”十足。本案原告为曾经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刘素琴黑社会案”刘素琴实际控制的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瓦窑公司),被告为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此次行政诉讼源于呼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11月向东瓦窑公司开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4900万余元的税费,以及上千万元的罚金,再加上滞纳金,粗略估算高达上亿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东瓦窑公司在20多年前开发的、已被呼市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认定为是保障性住房的“东苑小区”项目,如今是否应该按照普通商品房计算税费。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刘虎 摄

01

保障性住房项目20多年后被税务征缴 需补缴4900多万、罚金上千万

2023年3月,内蒙古“刘素琴”案迎来二审,刘素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去掉了一审的4个罪名,保留了5个罪名。该案另有八人被改判无罪。二审法院认为刘素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刘素琴的再审申诉于11月9日被呼伦贝尔中院驳回,刘素琴即将向内蒙高院申请再审。



2019年11月22日,国税总局呼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刘素琴实际控制的东瓦窑公司下达呼<2019>1152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19>115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称,税务机关对东瓦窑公司199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其称东瓦窑公司于1998年开发东苑小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至2014年,共取得售房收入约3.3亿元,其中累计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约 2.1亿元,采取少计收入的方式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少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按照各年份土地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少预缴若干万元。



呼税稽二罚<2019>115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受访者提供

东瓦窑公司与东瓦窑村委会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并将f组团交付东瓦窑村委会,该行为属于为取得土地所有权所发生的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其中也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行为。

处理决定书还称,2004年3月,呼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协议》将东瓦窑公司位于山丹街(规划路)中心线以南、面积为332.02亩的土地收回,向该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并开具发票,东瓦窑公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自1998年至2002年,共支付青苗补偿款2533万余元,存在少缴契税行为。1998年占用耕地若干亩,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少缴耕地占用税。

除了上述欠缴的税目,还有东苑小区项目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东瓦窑公司将其前进巷临街商铺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少缴了多种税目。

处理决定书称,东瓦窑公司应补缴纳营业税744万余元、增值税 81万余元、城建税104万余元、教育费附加31万余元、地方教育附加18万余元、水利建设基金26万余元、印花税10万余元、土地增值税347万余元、企业所得税1563万余元、契税139万余元、耕地占用税1400万余元、房产税388万余元、土地使用税102万余元,合计4958万余元,并还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针对上述违法事实,东瓦窑公司应缴罚金1300万余元。逾期未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国税总局呼市税务局分别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东瓦窑公司对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9月18日向国税总局呼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三天后,该局分别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书称:该决定为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随后,东瓦窑公司向国税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下发内税复不受字<2023>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税务部门下达上述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时,东瓦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素琴、法定代表人刘长征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接受调查,且被违法剥夺会见权、通信权。而这一时间节点,也是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一个焦点。

02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称税务部门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

据媒体报道,2019年6月19日,刘素琴、刘长征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年8月24日,刘素琴案被指定通辽市公安局异地管辖,随后,该局以涉黑案进行侦查。两个多月后,税务部门对东瓦窑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处罚文书,税务清查追溯到了20多年前的1997年。

因不服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东瓦窑公司将税务单位起诉到了赛罕区法院,诉请依法撤销国税总局呼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1152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2019>115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撤销国税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3>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起诉状》称,税务部门上述行政决定书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另,本案也没有超过复议申请期限。诉状及庭审中,东瓦窑公司理由如下:



案涉东苑小区大门。刘虎 摄

一、“东苑小区”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基于政府“以房养路”政策,上世纪东瓦窑公司为“以房养路”政策付出了近四千万元,也就是说,刘素琴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付出极大代价的。如果现在否定刘素琴因“以房养路”政策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年投入的近四千万元该如何定性?当年的呼市政府、自治区政府显然并非欺诈刘素琴。现在的政府是否要承认当年的政策?只要承认当年政策,便不应作出今天的决定。

二、东瓦窑公司在“东苑小区”项目(含交付给东瓦窑村委会的f组团)上不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东苑小区”被列入的经济适用房性质,当年是经过呼市、内蒙两级政府多份文件确认的,国税总局呼市税务局并无否定的权力。

三、根据2019年7月19日税务机关向呼市公安局赛罕分局扫黑办签发的《关于移送东瓦窑公司涉嫌偷税线索的函》:“我局审理会初步认定该企业少缴税款涉嫌偷税,根据中办发2011年8号文件,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行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则会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我局将继续核实补充计税依据,你单位是否决定对该纳税人涉嫌偷税进行立案查处,请及时告知我局。”而同年11月22日呼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便签发案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违反了中办发2011年8号文件的规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呼市局重大行政案件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内蒙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200万元以上或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本案罚款金额1333万余元,查补税款金额4958万余元,毫无疑问应当由内蒙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呼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无权审理。

五、庭审中税务机关代理人已明确称该税务处理决定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而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称“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本案查补税款金额近五千万元,这完全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重大不利的行政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却被完全剥夺。而税务处罚决定又是完全依托于税务处理决定作出。

六、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权,未保障听证权,未保障复议权:其时,刘长征被羁押,且被以“扫黑除恶”为名违法剥夺律师会见权、通信权,与外界难通声息,法律赋予其的一切权利都难以行使。

七、《税务处罚告知书》未如实告知:《税务处罚告知书》与《税务处罚决定书》相比金额相差数十万元。

八、无论是《税务处理决定书》还是《税务处罚决定书》,都未送达利害关系人刘素琴,刘素琴的相关权利完全被剥夺。

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案除出租前进巷临街商铺项目外,均超过五年,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十、从证据方面看,税务机关提供的大量材料并无证据属性,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如公安机关制作的统计表格,却并无支撑统计数据的证据)。

十一、税务机关认定东瓦窑公司已缴纳税款金额严重错误,庭审中东瓦窑公司所举证的缴税凭证,均不在税务机关自己统计的东瓦窑“已缴纳税款”中,且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已缴纳税款”认定错误,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便必然错误。

十二、税务机关存在自己说不清数据来源的情形,存在基本的“加减乘除”错误的情形。

十三、税务机关存在当年已被确认免税,却推倒重来要求补缴的情形。



十四、税务机关存在东瓦窑公司代为暂垫补偿款作为征税依据的情形:《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东瓦窑公司因支付青苗补偿款2533万余元而应缴纳契税76万余元。而依据税务机关自己提交的证据,该款项也只是代东瓦窑村委会垫付,并不包含在“土地使用权出售之成交价格”中,无须支付契税。



挂在国税总局呼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楼内的扫黑除恶办牌子。受访者供图

03

庭审争议焦点一:政策批准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应该按照商品房补税费?

对于东瓦窑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当地税务部门除了委托代理人应诉,还派出了多名干部、职工到场旁听庭审。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答辩称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庭审中,双方争议点除了审理范围、程序问题外,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东苑小区项目是否应该按照商品房标准缴纳税费。



案涉东苑小区内房屋。刘虎 摄

东苑小区项目始于1998年,位于呼市东瓦窑村和双树村,项目规划800亩,于2001年建成。原告东瓦窑公司称,该项目是经济适用房工程及安居工程,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而各种优惠政策,一是基于项目本身性质,二是基于刘素琴在“以房养路”政策上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投入近四千万元)。

被告税务部门的代理人称,关于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不是办理销售商品房的销售许可,要由开发主体自己去申请,无论你在历史上以什么样的项目去立项,最终呈现出来的结果是原告按照商品房去申请销售许可证,这是原告自己的行为,并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来剥夺原告的行为。

为了反驳税务部门把东苑小区项目当成商品房征税,原告当庭出示了多份证据,证明东苑小区项目享受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且东瓦窑公司办理销售许可时未提交任何虚假材料,对项目性质也未作任何隐瞒

1、1998年5月11日,呼市政府《关于研究南一环道路开工有关事宜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修建南一环路的必要性,投资方为东瓦窑公司,明确投资者同时享受道路两侧可以开发的土地开发权及其他优惠政策。

2、1998年4月25日,东瓦窑公司《关于修建南一环路中段、改扩建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兴建东苑住宅小区三项工程要求减免有关税、费的请示》。明确修建南一环路中段工程总投资为3550万元,建设资金和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投资需从市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中予以补偿,实行“以房养路”政策,给予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具体请求减免项目有免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免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免收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免收房产税、契税。(该请示文件经呼市政府盖章确认且予以批示。)

3、1998年11月2日,内蒙计委《关于呼和浩特市“东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确认东苑小区系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4、1998年11月30日呼市计委《关于开发“东苑小区”经济实用型安居住宅工程用地计划专项指标的申请》:“东苑小区”为经济实用型住宅,请自治区计委增拨专项用地计划指标。

5、1998年12月9日,呼市安居工程办《关于呼市东苑小区工程项目的批复》。批复称根据内蒙计委文件,东苑住宅小区列入呼市经济适用房计划。



《关于呼市东苑小区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受访者供图

6、1998年12月11日,呼市政府《关于东瓦窑公司新建“东苑小区”征用土地的请示》,再次提到该项目属安居工程,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7、1998年12月16日,《关于东瓦窑公司新建“东苑小区”征用土地的批复》。“以上合计800亩土地作为呼和浩特市经济实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8、1998年12月25日,呼市计委《关于下达1998年国家第三批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追加下列我市国家1998年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该文件之附件11便是东苑小区项目。



《关于下达1998年国家第三批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文件。受访者供图

9、1999年2月1日,内蒙土地管理局《关于呼市东瓦窑公司建设东苑住宅小区使用土地问题的函》,称东苑住宅小区是自治区房改办确定的安居工程,该局已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为了支持该项目争取列为“建设部示范小区”,可以提前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10、1999年6月17日,呼市政府《关于研究东苑居住区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称东苑住宅区已列入自治区和呼市的经济适用住宅建设计划,有关减免税费问题,应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呼政发(1999)46号文件执行;市政府很重视该小区的建设,已将其作为呼市经济适用住宅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建管、土地、房管、规划、人防、消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小区建设上给予大力支持。(注:该文件抄送了国税局、地税局。)



呼政发(1999)46号文件,呼市政府明确在税务上大力支持。受访者供图

11、2001年8月23日,《呼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前进巷以房养路的函》:“前进巷是当年计划改造的102条小街小巷之一,亦属以房养路改造建设项目,为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改造任务,并达到以房养路、缓减财政压力的目的,请贵局给予大力支持。”

其次,东瓦窑公司多次请示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优惠政策并得到批示核准。

1998年4月25日,东瓦窑公司致呼市政府的《关于修建南一环路中段、改扩建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兴建东苑住宅小区三项工程要求减免有关税、费的请示》,称“以上三项工程所需资金,大部分依靠贷款解决,但南一环路的建设资金以及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的投资需从市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中予以补偿,实行‘以房养路’政策,因此请求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具体请求减免项目如下:免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免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或先征后退)……”

上述申请所依据的文件是呼政发(1995)103号文件,该文件关于营业税的免征问题,并未注明先征后退。由此可以证明,东瓦窑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经呼市政府确认的。

除了上述政府部门相关的文件,原告代理人在质证环节还称,东苑小区依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价格在进行销售,周边单价卖三千元时,他们才卖两千元,物价局定价一千六时,他们才卖一千甚至不到一千。

“她(刘素琴)哪怕依市场价,也可轻松地多赚以亿为单位的钱,但刘素琴没有,她依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销售,又把房屋质量建得很好(注:这是庭审中税务机关否定东苑小区是经济适用房的理由之一),完全是良心企业家。你既让刘素琴依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销售,又要求刘素琴依商品房的性质交税,公平性在哪里?东苑小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税务部门是参与的,现在却假装不知道,这是不是失信?能不能算依法行政?如此行政,以后谁还会相信政府? ”

04

庭审争议焦点2:是否经过了诉讼时效



国税总局呼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刘虎 摄

对于税务部门下达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原告东瓦窑公司的起诉期限、复议申请期限问题。税务部门的代理人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是(东瓦窑)公司公章被扣押,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长征在获知税务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在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诉权行为受到障碍的情况下,起诉期间就应该从那个时候开始计算。在被告(税务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送达完成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可以有起诉期间中断的理由,所以起诉期限已经经过,不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东瓦窑公司的代理人则称,本案既没有经过诉讼时效,也没有超过复议申请期限。被告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签发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但事实上,原告一直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原告法定代表人刘长征被以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带走,拒不告知家属其关押地点,并长期禁止律师会见,通信权更是一纸空文,另,当日公司另有多人被抓,公司员工被公安机关遣散,公司被查封。公司公章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司因该无法预料的外在不可抗拒的事由,根本无法行使任何权利。”

“如果是地震,他还能爬出来;洪水,他还能整个木板游出来。当时的情况,对于刘长征而言,是插翅难飞。国家看守所系统的管理能力对人身的控制远超地震跟洪水。而在他被羁押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被以税务机关为代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违法剥夺,他与外界完全通不了声息。另,最高法也有案例对我们的观点予以支撑。”

庭审中,东瓦窑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被告所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本案亦没有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庭审中,东瓦窑公司代理人还穿插表达了自己的期待:二十多年前,呼市政府为缓解财政压力,推出“以房养路”政策,刘素琴积极响应,投入了近四千万元。二十多年后,政府再度面临财政压力时,转头又不认当年的政策,只想收获不想付出,这会不会让百姓与政府离心离德?当年刘素琴为什么投资内蒙?因为她就是内蒙人,她对家乡饱含感情。可家乡给她的是什么?是明知不是黑社会,却因“最终目的是财产”而硬要整成黑社会;是“大家不要担心追责,这是大家的事,我们检察机关不会袖手旁观”。后来因副卷曝光而引得天下汹汹,最终司法机关不得不判决“去黑”。而判决去黑,没收财产的目的便没法通过司法的方法实现,可刘素琴仍不能逃脱财产被“没收”的命运——政府转头不认当年的税收优惠政策,补缴税款、罚款,连同滞纳金,也是天文数字了,这和没收财产又有什么实质性区别?何况即便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也错误得显而易见,程序且不说,单说实体,甚至连东瓦窑公司“已缴纳税款金额”都能相差数百万,连最基本的加减乘除都能出问题,这种低级错误我们没必要强辩。



东瓦窑公司曾经获得的保护“金牌”。刘虎 摄

当天的庭审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东瓦窑公司人员称,他们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申请,相信国家税务总局会依法纠错。

对于此事的进展,笔者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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