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迫使过往车辆从桥上通过,对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
2005年至2014年期间,原审被告人黄德义未经审批,伙同黄德军、黄德友在上述河道处非法建造浮桥收费。2014年至2018年期间,黄德义出资、设计并组织黄德军、黄德友、何树春、黄嵩、黄强、黄刚、黄永、黄伟在该河道非法建造固定桥,在桥头非法建造彩钢房和地秤。
固定桥建成后,为收取更多费用,黄德义、何树春、黄嵩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将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致使部分车辆因陷入坑中造成财产损失,使其他车辆不能或不敢从老道通行,被迫从案涉桥梁过河;黄德义等人在桥头设置铁链、绳索,全天排班对过往车辆拦截强行收取过桥费,多次引发争执和纠纷;黄德义等人私自建桥经多次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明知违法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审判决对上述七人定罪准确。黄德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何树春、黄嵩、黄强、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黄嵩、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系自首。原审被告人何树春参与程度较深,作用较大,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人黄嵩、黄强、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人黄永、黄刚、黄伟、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永、黄刚、黄伟、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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