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个真实特殊的案例供大家探讨!
老王60岁,河北保定市顺平县人,2022年9月13日上午8点,因其家中的围栏遭到邻居破坏引起肢体冲突,邻居老柱意外倒地受伤后住院治疗,吃饭行走正常,住普通病房。次日意外出现:老柱与其家属吵架后,家属离开。不久护士查房时发现已倒地心梗猝死。
一审判决书显示,“如果被告人不对被害人进行击打,就不会导致被害人住院,也不会引发被害人的心脏病,更不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足以认定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上表述明确了老柱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
那么问题来了,造成死亡的后果,应该由谁担责?
首先心脏病是有5分钟黄金抢救期的,医院本身就是很好的急救场所,备有充足的救急设备,然而在护士查房前,无任何医护人员发现,于情于理也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其次心脏病最怕生气上火情绪激动,然而作为家属不去安慰受伤的病人,却和病人吵架,突发心梗时也未陪护在床。且老柱输液管被谁被拔掉?为何拔掉?疑点重重并未查明。但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再次由于老王对老柱的外伤就医过程是其事件儿的起因,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然而法院却把死亡后果的所有责任归纳为老王全责。定性故意伤害致死!说明了地方法官对待案件的严谨性确实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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