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小伙捡到了一个吊坠,后认为是假货,扔了。
事后失主通过监控找到小伙,声称价值1.6万元,要求小伙赔偿。
遭拒后拿着发票,一纸诉状将小伙告上法庭。
小伙:“是个廉价饰品,仅凭发票无法证明就是丢掉的物品以及价值!”法院怎么判?
案件回顾
"你知道吗,如果你在街上捡到一件看似无价的物品,你会怎么做?你会把它扔掉,还是会尽力找到失主?"
在山东滨州,这样的问题不再是纯粹的道德考量,而是成为了一场法律纠纷的焦点。
这个故事的主角是杜女士和王先生。
杜女士是一名普通的市民,她在一个月前购买了一块价值1.5万元的金挂坠。
然而,一个月后的一个普通的下午,杜女士和几位朋友在滨州市区的一家餐馆聚餐,她刚好戴着那块金挂坠出门吃饭了。
但是,当她离开餐馆,回到停在路边的车旁时,她突然发现金挂坠不见了。
于是她便在餐馆和车边之间反复寻找,但是仍然没有找到。
就在这个时候,王先生恰好经过这里。
他是一个普通的市民,他在街头看到了一块金色的东西。
他弯下腰,捡起了这块金挂坠。他仔细看了看,然后将其放进了口袋。
回到家后,王先生再次拿出金挂坠。
他观察了一会儿,认为这块金挂坠是假货。他觉得这块金挂坠没有任何价值,于是他将其扔进了垃圾桶。
几天后,杜女士找到了王先生。她问他:“你有没有看到我丢失的金挂坠?”
王先生回答:“我捡到了一块金挂坠,但我已经将它扔掉了,我以为它是假的呢。”
杜女士听后非常愤怒,她认为王先生是在故意逃避责任。
于是,她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杜女士提供了购买金挂坠的发票和监控录像作为证据,证明王先生捡到了自己的金挂坠。
王先生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说:“她无法证明我捡到的金挂坠就是她丢失的那一块。即使我真的捡到了金挂坠,我也有权将其扔掉,因为我开始真的以为那是一块假货。”。
然而,法院并没有接受王先生的辩解。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有责任返还给失主,或者送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这意味着,如果你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你应该尽快将其归还给失主,或者将其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此外,《民法典》第316条也对拾得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你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你有责任妥善保管这个遗失物,直到它被失主领取。
如果你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你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王先生在捡到金挂坠后,并没有尽到他作为拾得人的责任。
他没有将金挂坠归还给失主,也没有将其送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相反,他选择了将金挂坠扔掉。
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杜女士1.3万元。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我们应该怎么做。
我们应该尽到我们作为拾得人的责任,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或者将其送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认为遗失物没有价值,就随意地将其扔掉。
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我们在生活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可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有责任、有道德的公民。
那么,如果你在街上捡到一件看似无价的物品,你会怎么做呢?你会选择扔掉它,还是会尽力找到失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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